00
法令      與 社會    定義「娼妓」的歧義
法令→僅賣淫者 ; 社會→色情行業婦女,無論有否賣淫

 

 01
罰娼不罰嫖的法令強化男性走訪色情為正當的父權文化

 

02
「妓女」在台灣的社會定義在於她們違反了「『良家婦女』的身體應屬一個男人」
的性規範、身體被商品化,如陪侍奉笑、被吃豆腐,但未必包括性器官

 

03
《Sex Work》:
Ⅰ性交易具有社會功能,婚姻制度若需圓滿,男女皆需婚姻外隱匿性伴侶
Ⅱ性交易是工作,無關「性」
          反駁:仍是被男性認為是「買來的」、「商品化的」,逃脫不了男性歧視
Ⅲ定位妓女是衝破男女性權力的行動者(agent),而非女權冥思中的性奴隸(victim)
          反駁:卻不問何以男性有權成為此項服務的買方,女性卻是賣方?
     
此外許多特業女性皆將職業作為家庭責任或個人目標之手段,
     未嘗不是自開道路的行動者

Ⅳ呼籲女性主義者不該排斥性交易,應正視其社會功能
          反駁:特業並非僅是「滿足男性生理 需求」的社會功能,
     而是提高政治生意資本的工具:一同玩女人的過程,男性情誼得以鞏固

 

 04
妓女組織WHISPER指責妓權運動美化妓業、將明明情非得已的受害者捧成自信的性解放者

 

 05
事實上女性主義的娼妓議題已陷入一團矛盾的立場
("caught in a maze of contrary positions")

 

06
兩極化紛爭:
性暴力導致心理創傷論 vs 性別不平等造成經濟決定論
(無意識的驅使       vs           有意識的選擇)

 

 07
台灣婦運較西方更棘手的問題--大量合法存在的「賣笑」色情工業

 

 08
男性走訪色情行業是基於社會認可。台灣由於:
1)法令窄化娼妓定義
2)「除娼妓化」特種營業,形同洗脫男性嫖客標籤,
卻無法摘除酒家女、舞女的娼妓污名,徒讓她們產生自我認知與實際社會地位的落差
(極力否認自己是妓女 vs 社會眼光一致以妓女看待)

 

 09
台灣重現歐美經驗:工業化賦予女性經濟獨立的機會,
受虐少女得以逃脫家庭,但也成為色情工業人力供應站

 

 10
Gordon:
低階層受環境挫折較多,控制妻子兒女心理較強。
此外工業時期,女性、青少年有經濟獨立能力、具反叛本錢,
妻子可要求離婚,家庭關係易趨緊張

 

 11
父權文化、受制於底層社會。原住民還需要面對族群歧視、適應現代工商生活。

 

 12
上一代泰雅婦女大量從娼,擁有高收入,改變部分泰雅人對色情行業價值觀,
亦鬆動傳統父權家庭,提昇女兒在家庭權力(卻成迫使下一代亦從娼的主要推手?)

 

  

13
階級、族群、性別(父權)三層結構性壓迫--
工農家庭限制女兒受教育&產業繼承,
性別歧視又在就業市場上限制女性就業機會與收入

 

 

14
初入動機左右受訪者進入色情後的生活型態(是否從事性交易、時間長短皆非關鍵),
如自認動機具道德性而較能維持正面自我形象、或本就被標籤「壞女孩」而自甘墮落...etc.

 

  

15
重申:法令特意區分「賣身」與「賣笑」深化
「男性上酒家玩女人為正當且必需之應酬、社交、休閒娛樂」之父權習俗!
合法賣笑色情行業提供男性非法性交易伴侶,
有別「廉價」、「冷漠」、「機械」的「合法」「公娼」

 

 

16
色情行業對每個婦女具不同意義、影響、後果,
爭論妓女的社會定位(妓女或先驅)沒有什麼意義

 

17
色情行業仍鞏固男性對女性的性壓制,
故婦運不能認同妓權運動所背書「色情行業是一項正常工作」

 

18
對政策之建議:反對娼妓制度(去除性壓制的鞏固)
       但短期必需先取消私娼禁令(維護成年女性自決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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