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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6-07
人渣的權利
 /張娟芬
@台大社會系館

*從初居德國、對德國法律的初體驗講起。德國的電力公司有許多間,剛搬進住處的講者必須決定與哪一家簽約,但她決定的電力公司代表只會說德文,講者於是請系上助理代為溝通。助理聽出她的著急,解釋說依據德國法律,只要有人住,電力公司就必須要持續供電。因此即便在前房客的舊契約結束、自己的新契約尚未簽訂的青黃不接期間,仍會有電力供應。
-如果房客落跑、不付錢,蒙受損失的是電力公司,而電力公司會轉而向房東追討,因此在這樣的法律之下,唯一沒有損失風險的是房客,因為德國法律顯然是選擇與房客站在一起,而非另外兩方(房東、電力公司)
-為什麼德國法律這樣規定?因為房客是弱勢--相對於電力公司與房東可能的金錢損失,房客損失的將是現代生活中幾乎一切的居住保障(冬天的暖氣等)

*憲法=政府組成+人權保障。所以憲法的假想敵是:政府
-如何做到?:比例原則
1.目的是否正當?
2.手段可否達成目的?
3.是否有損害較小的其它手段?
4.所失vs.所得是否相當?
-以「納稅」與「(士林王家)都更拆屋」為例
-「公益性」≠多數決;很多的私益加總起來不會變成公益,它們是質(性質)而非量的不同。所以36戶再怎麼樣,都還是私益 

*達賴喇嘛的兩難(如果只有射殺希特勒才能阻止他犯下犯行,射殺與否?)--殺希特勒在這個情境下是正當防衛,但是死刑不是;死刑犯已經被關起來,不能殺人了
-平常對死刑的討論只停留在1.(目的是否正當),卻過不了3.(是否有損害較小的其它手段--有的,關起來就能夠阻止他殺人了)

*憲法:人民與政府的契約
依法統治(重點是依法、不是統治)+權力分立→基本人權
*憲法進入亞洲的歷史脈絡
-台灣人民對憲法的第一體驗是日本的明治憲法(雖然今日看來並不算進步的憲法,因為沒有保障人權的段落)
-康梁(立憲派)聲稱:日俄戰爭日本戰勝是因為有憲法。而當時論述亦可得知:在當時的脈絡下,中國憲法概念之引入,不是為了民權、而是為了民族(強國)
-無論中國、日本、台灣,憲法概念的引入中,最注重的都是「立法權」,因為曾受過君權的統治,民意相對被賦予重視
-然而對「立法權」的強調,卻貍貓換太子似的,變成由上而下的「政令宣導中心」,不再是西方由下而上的民意機構了
 -「民意政治」就是多數決,在多數決中,少數的民意是必須被放棄的。但是,多數決是會犯錯的(比方:激情、偏見、排他、短視)--比方德國的納粹就完全是透過合法合憲的手段取得權力,或者更之前的美國獨立戰爭,就是來自英國國會對無國會代表的美洲殖民地徵稅、又宣戰的決定

*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:「『國會不得立法』限制/侵犯以下權利……」在這裡,憲法的假想敵就是:國會,而國會就是民意機關、就是多數決,而制憲者的意思就是承認:多數決是會犯錯的! --因此,憲法是會為多數決畫下界限的

*憲法的雙重性格:民意政治&反多數決--憲法像金鍾罩一樣把基本人權保護起來,對多數決說:「這你不能碰」

*「基本人權」為什麼=人渣的權利?因為基本人權是非常低度的保障--「吃香喝辣的沒有,只是餓不死」
-講者心中的「人渣之歌」:〈一百萬〉、〈跑路英雄〉/陳昇
-在我們的文化裡,對人渣的描寫和理解是非常欠缺的;我們對於好人、壞人的理解非常機械 
-看待陳昇歌裡的人物,是否可以思考:即便對這樣的人,有什麼權利是我們怎樣也不能剝奪的?

*人民的「憲法意識」才是真正可以約束政府的力量(Isaac Asimov;能不能有一部現代武俠小說,眾派爭搶的武林秘笈最後讀出來是中華民國憲法?) 
-「法網愈密,規約愈加」還是「我被保護了」?人民與法律的關係、情感,有沒有轉換的可能?
-「堅持惡法非法 錢建榮挑戰法律」(自由時報標題)--「愈看愈奇怪,為什麼不說『錢建榮捍衛憲法』?顯然這個下標題者的心中是沒有憲法的」 
*都更:「強拆違憲」1.這是社會運動中少見的訴諸憲法的事件 2.運用的還是憲法中「反多數決」的軸線(而非爭取權利)

答客問

*法官與檢辯雙方應維持等距外交,才能形成法庭中理想的金三角,而不是現今實務上的「兩個打一個」(審檢攻被告)、「審檢不分家」。但現行制度就是讓法官(審)、檢察官(檢)考同一試、受同一訓練、走同一個門進法庭、在同一個建築物裡上班、甚至還會互調職務
-實務上,檢察官常常沒有負起完整的舉證責任,法官要從裁判的角色跳下來,幫檢察官舉證,變成擔任檢方的教練

Q如何定義公益?
A還是只能case by case的論證。或許更重要的反而是:誰負舉證責任?誰來證明其公益性?以都更為例,應該是想要都更者有義務說明其公益何在,並受大眾檢驗;而不是要求不願都更者負舉證責任或積極表述,大眾還譴責受害者 

Q既有文化該如何與憲法反多數決作出連結?
A講者也還在追問,但確實是一個好的方向,論述仍需要被在地化。就有如為何需要重溯憲法進入亞洲的脈絡,就是希望能更公平的看待憲法現況;如:台灣社會似乎仍不能接受政府被削權(相較於西方能夠直接從基本人權著手、約束政府權力),因為有著國家主權的焦慮?這些問題都需要看到台灣處境的特殊性

Q是否把法律的解決力看得太重?
A這方面,有時候覺得法官錯、有時候覺得人民錯(it depends.)台灣社會常把法律當成唯一手段,而法律又只等於懲罰,卻不去想「是不是有別的辦法?」比方社會教育、社會結構

Q法律與大眾之間的轉譯?
A司法公民記者的培訓--其他學門&大眾對法律的見解和觀感,都是珍貴的。擷訊以後再傳播出去,每個人都是小小的轉譯媒體,結合起來的力量可以很大

Q與社會學背景的連結?
A以前談權利,很容易就聽到「天賦人權」、「普世價值」,但社會學背景的人真的很懷疑怎麼會有天生的、普世的(universal)東西?直到讀到Bryan Turner權利社會學的著述:他認為,人權的來源是來自人(作為生命)的脆弱性,因此他人的受苦我們能夠感同身受……講者覺得權利社會學是可以深掘的方向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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